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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指导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4-09-28

为规范竞买保证金收取和使用行为,保证拍卖合同的履行,保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等法律规定,就拍卖活动中的竞买保证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拍卖人为保证拍卖合同的履行,按照拍卖行业经营惯例,通过与竞买人约定,向竞买人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保证金协议包括:
(一)竞买协议中的保证金条款;
(二)单独订立的保证金协议;
(三)竞买人认可的拍卖公司拍卖规则中的保证金条款;(四)其他拍卖文件中所载经竞买人同意的保证金条款。
三、保证金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拍卖前订立,也可以在拍卖过程中或者拍卖会结束后订立。
四、保证金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金交纳和收取的主体、时间、地点、方式、数额;
(二)保证金的性质、用途;
(三)保证金返还的时间、方式;
(四)其他事项
五、订立保证金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考竞买人的信用情况,明确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和数额。
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和数额,可以以拍卖标的评估价、市场价、预估成交价、委托人指示价等作为基准价,参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佣金保证金不宜超过拍卖标的基准价的30%;
(二)价款保证金不宜超过拍卖标的基准价;
(三)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分别下列情形确定:
1、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佣金的,不宜超过佣金的30%;
2、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价款的,不宜超过拍卖成交价的30%。
3、违反合同约定不参与竞买或者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拍卖无效的,不宜超过拍卖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的130%。
(四)定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不宜超过佣金保证金或者价款保证金的20%。
六、当事人可以采用约定方式明确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
(一)佣金保证金。即保证拍卖成交后的佣金的支付,买受人不支付佣金,或者再次拍卖,买受人不支付佣金的,保证金抵作佣金。
(二)价款保证金。即保证拍卖成交后价款的支付,买受人不支付价款的,保证金抵作价款;
(三)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即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佣金、成交价款,不参与竞买或者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拍卖无效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四)定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即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委托人、拍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可以是前款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约定二项以上的,应当明确保证的先后顺序。前款第三项与第四项保证金不得同时约定。
七、竞买人在同一场拍卖会上竞拍同一委托人的多件拍卖标的或者不同委托人的多件拍卖标的的,保证金协议可以参照第六条,对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保证金担保的主体和担保顺序等作明确约定。
八、竞买协议中约定,竞买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可以参照第六条,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作明确约定。
九、佣金保证金应当交付给拍卖人。价款保证金可以交付给拍卖人,也可以根据约定交付给委托人或者其他人。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和定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除约定交付给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外,应当交付给拍卖人。
十、拍卖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竞买人收取价款保证金、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或者定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委托人未书面委托拍卖人收取上述保证金的,买受人违约时,保证金不当然归委托人所有。
十一、竞买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竞买人;没有约定保证金返还时间的,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的三十日内返还。
收取的保证金高于拍卖成交价的,竞买成交后,多收取的保证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返还买受人。
第十二条 保证金在拍卖人掌控期间不得挪作他用。
拍卖人与竞买人可以约定保证金在拍卖人账户期间的利息计算及其归属。约定无息返还保证金的,应当采用合理方式提请竞买人注意。
十三、单独订立的保证金协议,拍卖人和竞买人可以约定解决保证金争议的仲裁机构或者管辖法院。